“申请辞职”丢掉补偿金

  199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01年公司因不景气而进行裁员,公司方面表示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回押金。于是,为拿回数目不小的押金,小李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小李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但法院驳回了小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说法: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 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金,采取各种办法,强迫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的甚至误导员工,明明是单位解聘员工,还让员工填写“辞职表申请表”。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来举证难度很大;而对他们最不利的证据就是主动辞职的证明——“辞职申请表”。本案中,如果是公司裁员,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李无法举证,故最后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证据——“辞职申请表”,最终小李输了官司。而且,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的,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因此,如果小李搞清楚“辞职”和“解聘”的关系,明白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能避免经济利益的损失。

  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而又急于找到工作,所以一些企业、公司往往利用这一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采取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扣押员工身份证、收取服装费、培训费等手段招聘和留住廉价的劳动力,而当合同到期或者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采取欺骗、恐吓等手段逃避自己的义务。

  对于广大的保安员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所以保安员一定要多了解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在选择单位时要选择那些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正规保安企业或组织,将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时要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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